陜建發〔2016〕397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局),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建設環保局,韓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神木縣、府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企業:
為加快推進我省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推進網上電子化審批,更好方便服務企業,現就我省建筑市場工程業績信息、良好和不良行為信息、四類人員信息的錄入流程規范如下:
一、有關工程業績信息的錄入
。ㄒ唬2016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的工程項目
1.企業可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按照“誰核實、誰負責”的原則,經核實無誤后錄入業績庫(公路、水利工程錄入交通、水利部門業績庫)。
2.未經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的工程項目,企業可登錄陜西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如實填寫工程項目基本信息,自完成錄入提交之日起自動在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如無異議后進入一體化平臺項目庫,由企業對填寫錄入工程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公示期內企業可自行對相關信息進行糾錯修改。
已入庫的工程業績原則上不得修改,如確因錄入時工程項目技術指標出現差錯(五方責任主體信息除外),企業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后方可作出修改。在市級、直管縣許可資質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業績,由作出許可的市、直管縣住建部門負責核實修改。省廳許可的資質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業績,企業直接向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簽字確證后轉交便民服務中心進行修改。
從2017年1月1日起,省廳將不定期地對一體化平臺內的工程項目進行抽查核查,發現弄虛作假或被群眾舉報屬實的,直接刪除該工程業績信息,并依據建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嚴肅處理,作為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在一體化平臺公開曝光,企業資質一年內不得升級增項。
。ǘ2017年1月1日后在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
嚴格按照招投標備案、施工許可證審批、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規定要求錄入工程項目信息,自動進入一體化平臺項目庫,作為企業工程業績,不再進行審核入庫。
二、市場行為信用信息的錄入
(一)良好行為信息錄入
省、市(區)、縣住建部門應按照職責權限,由本級給予企業表彰、獎勵的,在決定正式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由作出決定的部門負責登記;其他表彰獎勵,由建筑市場主體在獲得表彰、獎勵后,向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報告的內容進行核實確認后,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近三年獲獎、工法、專利及政府表彰等良好行為信息,由建筑業企業和個人持有相關證明材料到同級住建部門進行核實錄入。國家級、省(境)外的有關表彰獎勵,由省住建廳負責核實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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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作出部門在決定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負責錄入。住建部、省外住建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省住建廳負責錄入;法院、工商、人社、安監等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以相關執法文書為依據,由同級住建部門負責錄入;媒體披露、投訴舉報查實并認定的不良行為,由具體核查認定的住建部門負責錄入。
(三)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及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調整
1.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為:
基本信息長期公布;
良好行為信息的公布期限一般為自信息公開之日起三年;
不良行為信息有處罰期限的,公布期限應與處罰限期一致;沒有處罰期限的,公布期限一般為自信息公開之日起一年,從業人員不良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信息公開之日起三年。
前款第(2)、(3)項信息公布期限屆滿后,記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息檔案。
2.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調整
符合下列規定的,不良行為信息發布期限可以調整:
(1)縮短發布期限。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糾正了違法行為,且發布期間未發生新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記錄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縮短不良行為信息公開發布期限,但公開發布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應將整改結果列于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2)延長發布期限。建筑市場主體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或者違法性質惡劣、后果嚴重,或者在發布期限內再次發生不良行為記錄的,信用信息記錄部門可以延長不良行為信息發布期限。延長發布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關鍵崗位實名制管理信息
建設單位辦理招投標備案、施工許可證時,相關職能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錄入工程項目信息、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信息,由系統自動對技術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與工程項目進行綁定,不具備實名制管理落實要求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由系統適時作出統計分析,提取匯總至一體化平臺市場動態監管系統子目錄,為監管部門組織資質動態考核、重點檢查提供可靠依據。
四、“四類人員”信息的錄入
企業辦理資質業務時首先完成“四類人員”入庫工作,并根據實際需求通過企業端口在一體化平臺進行相應人員增減。建造師以省廳注冊中心注冊、變更數據信息為準。初次入庫的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企業應持有人員身份證、職稱資格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入庫。已入庫的四類人員信息、工程業績信息,企業辦理資質新辦、增項、晉升等業務時直接從一體化平臺提取,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相關原件、證明材料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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