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市建委 |
發布時間: 2016-07-18 |
索 引 號: 01335318X/2016-02109213 |
關 鍵 字:管理規定 |
主題分類: 其他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和完善建設施工現場規范化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水平,創建整潔文明的施工現場,依據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城市治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市政、地鐵工程施工現場。
第二章 圍擋設置
第三條 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并采用牢固、穩定、整潔的硬質圍擋。建筑施工圍擋高度為2.5m、市政施工圍擋高度不低于1.8m、地鐵施工圍擋高度為2.8 m。圍擋原則上以白色或淺灰色為主,也可結合區域文化特點設置統一顏色的圍擋或景觀墻,作為小區永久性圍墻使用。
第四條 建筑施工圍擋可采用24磚墻,每間隔5m設置37磚墻立柱,立柱和圍擋地平向上400mm高墻線設置為深灰色,頂部加蓋灰色瓦坡。
第五條 市政施工圍擋按施工工期,分為三個月以上工期圍擋、三個月以內工期圍擋和臨時圍擋。
工期在3個月以上的圍擋,采用厚度為0.5mm高度為1.8m的彩鋼板,每隔2m設深灰色鋼立柱,立柱與基礎墻用膨脹螺栓連接固定,基礎墻高度為600mm的24磚墻。
工期在3個月以內的圍擋,采用厚度為0.5mm高度為1.8m的彩鋼板,每隔2m設深灰色鋼立柱,形成L型或倒T型直接固定于地面。也可采用灰色為主的新型注水塑料圍擋(轉角處采用黃色圍擋),相鄰板之間用塑料松緊繩綁連。
市政道路局部臨時維護可使用黃馬杠進行圍擋。
第六條 地鐵施工圍擋可采用厚度0.5mm淺灰為主或深灰色彩鋼板設置,每間隔6m設深灰色立柱,立柱根據施工現場需要采用鋼構或37磚墻組成,基礎墻高度為600mm深灰色24磚墻。
第七條 占道施工的建筑、市政、地鐵施工圍擋上端應設警示紅燈(或LED燈帶),立柱中部設置反光標志,基礎墻設黃底黑線導流帶或警示線,距離交通路口20m范圍內占據道路施工設置的圍擋,其轉角處0.8 m以上部分采用通透性圍擋,圍擋的迎車方向、臨時市政施工以及應急搶修現場應采取交通疏導和警示措施。
第三章 出入口設置
第八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可采用雙扇對開或自動伸縮式大門,建筑、市政施工(工期3個月以上)現場大門高度為2m寬度為4.5m,市政施工工期在3個月以內的可設置簡易門;地鐵施工現場大門高度為2.5m寬度為8 m。門柱可采用不低于圍擋高度的鋼構件鐵皮包面或磚砌結構設置。大門應有企業名稱、標志,門柱為深灰色。
第九條 施工現場大門側面應設置供人員進出的專用通道,內側應設置門衛崗亭(面積≥2㎡),配備門禁系統及門衛,建立門衛管理制度并懸掛于崗亭內,門衛應著制服并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通道應采用混凝土進行硬化,硬化路面厚度不低于200mm,強度滿足工程車輛運輸要求。出入口內側設置減速帶、排水溝、污水沉淀池、車輛沖洗臺及高壓沖洗設施,并配備足量的專職保潔員,污水經沉淀處理達標后按要求排放。確因場地條件無法設置車輛沖洗臺的,也應對駛出車輛采取保潔措施,確保凈車出場和門前周邊100m以內道路清潔。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出入口明顯處應整齊懸掛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環境保護監督公示欄、綠色節能公示牌和土方清運公示牌;市政、地鐵施工出入口應整齊懸掛挖掘占用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公示欄和施工銘牌。有特殊工序的加掛特殊工序牌。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圖牌統一寬1.8m高1.2m,白底黑字;市政、地鐵工程圖牌統一寬1.6m高0.9m,綠底白字;特殊工序告示牌寬0.9m高0.6m,藍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圖牌寬0.9m高0.6m,采用黃底黑字。
第四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進場之前,土地所屬單位或建設單位對現場負總責。按照本規定設置圍擋和出入口,對裸露場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配備足量保潔人員維護現場環境與衛生。
第十四條 土方清運前,建設單位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施工現場大門外側設置土方清運公示牌,提供企業、負責人、監管部門及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土方清運管理部門對土方外運階段的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總承包單位進場前支付施工單位環境保護措施費,施工單位專款專用,確保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及時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進場后,應對施工現場的環境與衛生負總責,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參建單位及現場人員有維護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環境與衛生管理應納入施工組織設計或編制專項方案,明確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管理的具體目標和措施。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對施工現場采用物業化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制定物業化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配備專人并佩戴工作牌上崗,定期巡查,加強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的日常維護,確保圍擋保持美觀和整潔,不能出現明顯的破損、銹跡和臟污和野廣告。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圍擋不得設置各類廣告或宣傳標語。
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市政、地鐵和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加強施工現場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要求的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將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情況做為文明工地評定的重要依據,并納入企業及主要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信范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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