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各地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成效顯著。但是,在推進過程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矛盾。”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中央副主席鄭惠強說。
鄭惠強指出,廉租房和公租房是兩類產品、兩種體系,管理方式差異較大,行政管理成本較高,配租后的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相對薄弱。此外,各地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準入和供應分配機制相對完善,但是配租后的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相對薄弱。
為此,鄭惠強建議:
第一,統一房源籌措,分類安排使用。廉租房實物配租房源的建設籌措應全部納入公租房體系,統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或廉租房實物配租準入標準。各地在制訂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措計劃時,無論是單獨規劃的保障性住房,還是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不再區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在制訂年度供應計劃時,按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目標要求,優先安排一定比例小戶型、簡裝修、適用適配的房源,定向供應給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使用。
第二,統一資格審查,分類供應配租。目前,我國各省市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存在一定的基于城鄉和戶籍的雙重標準。應逐步消除雙重標準所產生的政策差異,最終目標為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城鎮常住人口,在收入水平、住房情況、財產狀況等方面都實行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準入標準;對于外來常住人口,可增設連續一定年限(如3年)以上的納稅和社保記錄條件。同時,增加跨區域住房和個人信息共享系統,以便在審查外來常住人口申請資格時充分了解其實際經濟能力,必要時采取措施防范異地騙租公租房或廉租房等。
第三,統一租賃價格,分類補貼租金。建議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及“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等規定,打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界線,按照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60%~80%較為合理)確定租賃價格方案,由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報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審核后執行;對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選擇的廉租住房面積未超過配租面積的,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10%承擔自付租金,差額租金由地方財政部門予以支付,并直接結算給相應房源產權單位。鼓勵用人單位和地方政府給予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一定的租金補貼。
來源: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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